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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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86年5月至87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30,300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650%│││7880元│乙○○││││├──┼───┼─────┼──────┼──────┼───────┤│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25%│││11560│乙○○││││││元│││││├──┼───┼─────┼──────┼──────┼───────┤│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525%│││10860│乙○○││││││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80元│乙○○│││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560│乙○○│││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60│乙○○│││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