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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