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137號債權人佐岡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進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示資料所示,債務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
之設立地址「彰化縣和美鎮」似非本院管轄,請補正該債務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於「臺中市」設有營業所之相關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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