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 姜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姜鍾良 妹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即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9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依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99年度之投資及股利總和為新臺幣(下同)145,191元(見本院卷6頁),惟扣除其日常生活所需,顯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亦提出該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3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 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