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原宏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原宏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 賴原宏前 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2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5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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