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於109年6月11日提出「人事行政當事人間進用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5.29.109聲再8號裁定提出異議狀」。惟按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第271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查抗告人所提出之「人事行政當事人間進用事件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5.29.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提出異議狀」意旨,乃係對於本院前開裁定不服,該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故抗告人提起異議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之要件,依同法第271條之規定,應視抗告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郭銘禮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