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楊櫻鈺 債務人 陳寶平貝斯特企業社債務人 李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17,060元│94年5月27日起至│12.88%│94年6月2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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