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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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726號債權人 邱泰豐 債務人 李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叁萬叁仟元,及其中貳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聲請內容中含已發生之利息新台幣33,000元部分,已屬利息之請求,自不得再做為借款本金請求法定利息,該部分利息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