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債權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理人 林漢忠 債務人 曹啓宏
曹永杰
一、㈠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
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拾貳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等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