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恐嚇│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08.17│94.08.15至94.08.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099號│608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96年度上易字第8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1│96.01.31││├─┼──────┼──────────┼──────────┼──────────┤││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513號│96年度上易字第81號│││││││││├──────┼──────────┼──────────┼──────────┤││判決確定日期│96.01.11│96.02.26││├─┴──────┼──────────┼──────────┼──────────┤││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1572號│2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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