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阮昱翎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林豐杰
黃彥騰 上列被告等因111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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