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致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聲請對被告 曹錦綉 、債務人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祥公司)、 謝仁杰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746號),被告、柏祥公司具狀聲明異議後,另經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746號裁定駁回柏祥公司之異議。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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