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四號
聲請人丙○○( 劉素琴
乙○○(劉素琴共同法定代理人戊○○
丁○○○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