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劉蓋謝 相對人 劉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27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106年度聲字第41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5年9月14日由聲請人預納。│├───────┼─────────┼─────────────────┤│地籍圖冊閱覽抄│20元│105年9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錄費│││├───────┼─────────┼─────────────────┤│地籍圖謄本及土│8,150元│105年10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地勘查複丈費│││├───────┼─────────┼─────────────────┤│土地勘查複丈費│24,000元│105年12月16日由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15元│105年9月23日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3,185元│由相對人負擔。│├───────┴─────────┴─────────────────┤│說明:││1、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33,18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因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33,185元。││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因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預納,││不生互為賠償之問題,故不再針對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另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