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1號聲請人 詹正盛
吳惠貞 陳秀玉 詹昇浩 詹光治 詹富雄 凃秀香 楊世邦 楊世帆 楊光榮楊秀英 胡家興 胡家榮 胡家忠 胡家龍 胡明珠 胡明華 胡明麗 楊秀雲 楊秀蘭 楊芯誼 劉定生 劉定勇 劉秀月 劉秀春劉秀蘭 劉秀圓劉珠子 相對人 楊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共有土地,應行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已遷出國外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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