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五號聲請人 袁靜如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聲明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公示送達,有卷附公示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鄭純惠法官吳麗惠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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