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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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96號原告 吳國賢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吳浩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吳秋土 於民國88年4月26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並提供其所有坐落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建號房屋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予被告設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90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嗣被繼承人吳秋土於100年12月2日死亡,原告自被繼承人吳秋土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而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然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8年4月22日起至88年7月21日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88年7月21日,迄今未經債權人行使其權利,則其請求權已罹於15年之時效,又被告自時效消滅後迄今已逾5年除斥期間仍未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應已消滅,惟未經被告塗銷登記,足認已妨害原告對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再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亦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又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查系爭抵押權之清償日期為88年7月21日,是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103年7月21日因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即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於108年7月21日前亦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而消滅。準此,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即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堪以認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抵押權標的│抵押權設定內容│├────────────────────┼────────────────────┤│土地│權利種類: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088年││土地座落│宜蘭縣○○鎮○○○段○○○○號│字號:羅字第006652號│├────┼───────────────┤登記日期:民國088年4月26日││權利範圍│1分之1│權利人:吳浩榮│├────┼───────────────┤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所有權人│吳國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00,000元正│├────┴───────────────┤存續期間:││建物│自民國88年4月22日至民國88年7月21日│├──────┬─────────────┤清償日期:民國88年7月21日││建號│宜蘭縣○○鎮○○○段○○號│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遲延利息(率):無││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號│違約金:每月每百元以貳元伍角計算│├──────┼─────────────┤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吳秋土‧ 吳秋益 ││建物坐落地號│ 武荖坑 段0000-0000│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001923號│├──────┼─────────────┤設定義務人:吳秋土││所有權人│吳國賢│共同擔保地號:武荖坑段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武荖坑段00000-00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