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7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天賜
傅俊龍 邱意茹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天賜、傅俊龍、邱意茹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2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程序顯違背法律規定,無庸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