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6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 謝清彥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撤銷處分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
972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
422條分別規定得為聲請再審對象者為「有罪之判決」、「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謝清彥係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非以確定判決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按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此程序之違背,法律並無得先命其補正之規定,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文家倩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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