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2號債權人高雄市林園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清泰 債務人 左燕芳 (即 劉新調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玲君 (即劉新調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淑君 (即劉新調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宏興 (即劉新調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左燕芳、劉玲君、劉淑君、劉宏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左燕芳、劉玲君、劉淑君、劉宏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新調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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