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證券發行公司「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股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43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1│78││││││││││└─┴───────────────┴──────────────┴────┴───┴────┴───┘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