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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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麗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欣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