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請人 郭興華 相對人 林玉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制作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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