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調查,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周玉群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明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