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 周有福
嚴萬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軒 被告 趙莉菁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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