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聲請人杏劉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乃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陸建志楊竣結李昇峰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陸建志、楊竣結、李昇峰聲請本票裁定,惟聲請狀未蓋有公司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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