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4號聲請人屏東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臺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內容,記載相對人陸續繳款1,800元,尚欠9,000元,故請具狀陳明上開部分清償1,800元,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請求之利息是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聲請狀記載為百分之5%,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05)。
三、請提出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之附表(須記載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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