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嘉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0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嘉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6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27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前述各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530D059)在卷可佐,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530D060、3530D061)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8351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2個3藥鏟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