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豐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99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包包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豐宏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CHANEL包包2件,經鑑定結果,均確屬仿冒瑞士商香奈兒公司(CHANEL品牌)商標商品,亦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民國109年6月19日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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