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秉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秉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3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28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7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822D061)1份在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至4頁、第1301號偵卷第8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8月2日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6598公克2水車3組3玻璃球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