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蔡昆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魏愛玲┌──────────────────────────────────────────────┐│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陳建鈺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106年6月30日│500,000元│TKA0000000│││││分行│││││├──┼─────────┼─────────┼──────┼──────┼──────┼──┤│002│陳建鈺│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106年9月30日│500,000元│TKA0000000│││││分行│││││├──┼─────────┼─────────┼──────┼──────┼──────┼──┤│003│ 洪昆 再│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6年5月30日│300,000元│GB0000000│││││行│││││├──┼─────────┼─────────┼──────┼──────┼──────┼──┤│004│洪昆再│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6年6月30日│300,000元│GB0000000│││││行│││││├──┼─────────┼─────────┼──────┼──────┼──────┼──┤│005│洪昆再│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6年7月30日│300,000元│GB0000000│││││行│││││├──┼─────────┼─────────┼──────┼──────┼──────┼──┤│006│洪昆再│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6年8月30日│300,000元│GB0000000│││││行│││││├──┼─────────┼─────────┼──────┼──────┼──────┼──┤│007│洪昆再│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6年9月30日│300,000元│GB0000000│││││行│││││├──┼─────────┼─────────┼──────┼──────┼──────┼──┤│008│洪昆再│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106年10月30│300,000元│GB0000000│││││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