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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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12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籍設桃園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之戶籍已由桃園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5年6月16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乙○○之戶籍遷入桃園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
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乙○○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