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庭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庭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庭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
9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79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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