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2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罰
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與被害人係夫妻
,被告供稱係因心裡很生氣傷心,說的話才很過份,且姑念
被告年歲已大,酌予從輕量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5條、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