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