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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