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4號聲請人 邱木臺 相對人 黃正成黃榮來 之繼承人)
黃淑媛 (黃榮來之繼承人) 黃淑娟 (黃榮來之繼承人) 黃正雄 (黃榮來之繼承人) 黃春子 (黃榮來之繼承人)(遷美國) 黃勝福 (黃榮來之繼承人) 黃錦福 (黃榮來之繼承人) 黃建福 黃全福 黃亮福 黃興福 黃讓福 黃接福 洪銀龍 黃賴菊蓮 黃仁宗 黃仁政葉玉霞 謝森旗 謝清煥張俊美黃昌福 之繼承人) 黃惠珠 (黃昌福之繼承人) 黃惠玲 (黃昌福之繼承人) 黃智源 (黃昌福之繼承人) 黃源旺 (即 黃信福 之繼承人)黃 蕭玉嬌黃文福 之繼承人) 黃麗玲 (黃文福之繼承人) 黃逢鑫 (黃文福之繼承人) 黃智偉 (黃 范肅妹 之繼承人) 黃光偉 (黃范肅妹之繼承人) 黃國雄 (黃范肅妹之繼承人) 黃國旺 (黃范肅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8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判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此有上該二裁判書列印資料附卷可參。
三、經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支出費用單據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附表一:費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1│第一審裁判費│100,704元││├──┼────────────┼─────┼──────────┤│2│戶籍謄本規費│1,290元│(含本件聲請之戶謄)│├──┼────────────┼─────┼──────────┤│3│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000元│單據編號:AD027097號│├──┼────────────┼─────┼──────────┤│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0,420元│單據編號:AE002100號│├──┼────────────┼─────┼──────────┤│5│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00元│單據編號:AB042184號│├──┼────────────┼─────┼──────────┤│6│土地謄本規費│45元││├──┼────────────┼─────┼──────────┤│7│公示送達登報費│2,000元││├──┼────────────┼─────┼──────────┤│8│鑑定費(正和不動產估價)│25,000元││├──┼────────────┼─────┼──────────┤│合計││143,559元│均由聲請人墊付。│└──┴────────────┴─────┴──────────┘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建福│1/135│1,063元│├──┼──────┼────────┼─────────┤│2│黃全福│1/135│1,063元│├──┼──────┼────────┼─────────┤│3│黃亮福│1/50│2,871元│├──┼──────┼────────┼─────────┤│4│黃興福│1/50│2,871元│├──┼──────┼────────┼─────────┤│5│黃讓福│1/50│2,871元│├──┼──────┼────────┼─────────┤│6│黃接福│1/50│2,871元│├──┼──────┼────────┼─────────┤│7│洪銀龍│3/15│28,712元│├──┼──────┼────────┼─────────┤│8│黃賴菊蓮│9/90│14,356元│├──┼──────┼────────┼─────────┤│9│黃仁宗│1/405│354元│├──┼──────┼────────┼─────────┤│10│黃仁政│1/405│354元│├──┼──────┼────────┼─────────┤│11│ 黃葉玉霞 │1/405│354元│├──┼──────┼────────┼─────────┤│12│謝森旗│9/90│14,356元│├──┼──────┼────────┼─────────┤│13│謝清煥│9/90│14,356元│├──┼──────┼────────┼─────────┤│14│黃智偉│1/270│532元│├──┼──────┼────────┼─────────┤│15│黃光偉│1/270│532元│├──┼──────┼────────┼─────────┤│16│黃國雄│1/135│1,063元│├──┼──────┼────────┼─────────┤│17│黃國旺│1/135│1,063元│├──┼──────┼────────┼─────────┤│18│黃源旺│1/50│2,871元│├──┼──────┼────────┼─────────┤│19│黃榮來之繼承│2/90(再由下繼承│3,190元(由下繼承│││人│人按下比例分配)│人比例分配│││├─┬────┬─┴───┬─────┤│││①│黃勝福│1/6│532元│││├─┼────┼─────┼─────┤│││②│黃正成│1/24│133元│││├─┼────┼─────┼─────┤│││③│黃淑媛│1/24│133元│││├─┼────┼─────┼─────┤│││④│黃淑娟│1/24│133元│││├─┼────┼─────┼─────┤│││⑤│黃正雄│1/24│133元│││├─┼────┼─────┼─────┤│││⑥│黃蕭玉嬌│1/18│177元│││├─┼────┼─────┼─────┤│││⑦│黃麗玲│1/18│177元│││├─┼────┼─────┼─────┤│││⑧│黃逢鑫│1/18│177元│││├─┼────┼─────┼─────┤│││⑨│黃張俊美│1/24│133元│││├─┼────┼─────┼─────┤│││⑩│黃惠珠│1/24│133元│││├─┼────┼─────┼─────┤│││⑪│黃惠玲│1/24│133元│││├─┼────┼─────┼─────┤│││⑫│黃智源│1/24│133元│││├─┼────┼─────┼─────┤│││⑬│黃錦福│1/6│532元│││├─┼────┼─────┼─────┤│││⑭│黃春子│1/6│532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