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