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柒拾萬零肆仟叁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肆角,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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