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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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7,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