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游 金火
金生金龍游秋菊 游金寶錦彩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肇宗 被告 游銘河
游銘煒 游卉溱 游秀庭 游文憲 朱游 于陳 游素蘭 游福源 游福來游金鳳金月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蔡游金美 被告 游彬賢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游 璦禎 被告 游淑慧
王恬金皮金塗金蘭阿素 梁珮怡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游金皮 被告游 葉桂妹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惠華 被告 張秀豐
張俊民 張淑真 張淑慧 張淑盈 許東美 (即 游榮堂 之承受訴訟人) 游筑云 (即游榮堂之承受訴訟人) 游馥榕 (即游榮堂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璦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 游源淵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游源淵與其配偶 張曾氏美 (依日據時期法律之規定無繼承權)育有子女即長男 游春紅 、次男 游春獅 、三男游 春木 ,嗣被繼承人游源淵於日據時期 昭和 13年5月8日死亡(即民國27年5月8日),惟其三男 游金木 於繼承開始前即日據時期昭和3年7月3日(即民國17年7月3日)死亡,無配偶且無子嗣,故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為長男游春紅、次男游春獅等2人,每人應繼分各為1/2。
二、繼承人游春紅 於昭和 17年11月26日死亡(即民國31年11月26日),由其子女即長男 游色道 、三男 游昌標 、四男 游昌義
3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6。次男 游色榜 則於游春紅死亡前被收養,養女 游氏 萍早於游春紅亡故且無子嗣,不列入繼承人。其長女 游氏桃 、次女 游氏屘 、三女游氏 寶蓮 、四女 游氏罔 、五女 游秀琴 、媳婦仔游 范氏足 、養女游氏玉英及養女 游氏英 等8人,依日據時期法律之規定亦皆無繼承權。
(一)游春紅之長男游色道於77年1月14日死亡,其配偶 游氏双 、游 邱秀錦 已分別於35年8月10日、76年11月10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 游盛芳 、次男游文憲、長女 朱游于 、養女 陳游素蘭 等4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24。惟長男游盛芳早於72年7月15日死亡,由其子女即長男游銘河、次男游銘煒、長女游卉溱、次女游秀庭等4人代位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96。
(二)游春紅之三男游昌標於93年2月6日死亡,其配偶 游英 於85年1月29日業已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福源、次男游福來、長女方游金鳳、次女蔡游金美、三女 游金月 等5人再轉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30。
(三)游春紅之四男游昌義於89年4月7日死亡,嗣其配偶游蔡瓊珠於92年3月31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彬賢、次男游榮堂、長女游淑慧、次女游璦禎等4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24。嗣游榮堂於105年11月4日死亡,由其子女即長女游筑云、次女游馥榕及配偶許東美等3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72。
三、繼承人游春獅於38年8月4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 游色欽 、三男 游昌桐 、四男 游昌錟 、養女 游葉桂妹 及其配偶游 李好 等5人繼承。因修正前民法規定養子女之應繼分為親生子女之1/2,故養女游葉桂妹之應繼分為1/18,游色欽、游昌桐、游昌錟、 游李好 應繼分各為2/18。游春獅之次男 游昌霖 、媳婦仔游 吳氏煖 、媳婦仔游 劉氏泡 均早於游春獅亡故且無子嗣;長女 游氏鳳 、次女 游氏珠 、三女 游氏月雲 、四女 游氏滿 、養女 游氏燕 於游春獅死亡前被收養,均不列入繼承人之列。
(一)四男游昌錟於52年12月10日死亡,由其母游李好繼承,其應繼分為2/9。三男游昌桐於56年2月5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金皮、次男 游金塗 、長女 游金玉 、次女 游金蘭 、三女 游阿素 、四女梁珮怡及配偶 游王恬 等7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63。
(二)嗣游李好於66年12月5日死亡,其應繼分由長男游色欽、養女游葉桂妹等2人繼承。惟三男游昌桐早於56年2月5日死亡,由其子女即長男游金皮、次男游金塗、長女游金玉、次女游金蘭、三女游阿素、四女梁珮怡等6人代位繼承。因修正前民法規定養子女之應繼分為親生子女之1/2,故游葉桂妹之應繼分為2/45,游色欽應繼分為4/45,游金皮、游金塗、游金玉、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之應繼分各為2/135。連同前述游春獅部分,游葉桂妹之應繼分為1/10,游色欽應繼分為1/5,游金皮、游金塗、游金玉、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之應繼分各為29/945。嗣游金玉於102年4月30日死亡,由其長男張秀豐、次男張俊民、長女張淑真,次女張淑慧、三女張淑盈等5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29/4725。
(三)長男游色欽於72年12月18日死亡,嗣其配偶游變於101年
8月7日死亡,其應繼分由子女即三男游金火、四男游金生、五男 游金龍 、長女 翁游秋菊 、次女游金寶、三女 游錦彩 等6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30。次男游啟發、六男 游國清 則於游色欽死亡前被收養,長男游 盛吉 早於游色欽亡故且無子嗣,不列入繼承人。
四、被繼承人游源淵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等遺產,惟因繼承人之間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共識,致使系爭遺產之權利狀態懸而未決。
五、被繼承人游源淵既無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間復無不得分割之協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此訴請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游源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六、聲明:
(一)請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游源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游福源、游福來、方游金鳳、蔡游金美、游金月、游彬賢、游淑慧、游璦禎、游金皮、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游葉桂妹、許東美、游筑云、游馥榕部分:
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於原告之主張,並無意見,同意系爭土地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游銘河、游銘煒、游卉溱、游秀庭、游文憲、朱游于、陳游素蘭、游王恬、游金塗、張秀豐、張俊民、張淑真、張淑慧、張淑盈部分:
被告游銘河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爭執原告之主張。
叁、程序方面:
被告游銘河、游銘煒、游卉溱、游秀庭、游文憲、朱游于、陳游素蘭、游彬賢、游淑慧、游璦禎、游王恬、游金皮、游金塗、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張秀豐、張俊民、張淑真、張淑慧、張淑盈、許東美、游筑云、游馥榕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
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肆、關於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判斷:
一、關於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再轉繼承人及其應繼分乙節: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74年6月
5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以下即就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性質及依法所得繼承之應繼分予以敘明。
(二)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游源淵與其配偶張曾氏美(依日據時期法律之規定無繼承權)育有子女即長男游春紅、次男游春獅、三男 游春木 ,嗣被繼承人游源淵於日據時期昭和13年
5月8日死亡(即民國27年5月8日),惟其三男游金木於繼承開始前即日據時期昭和3年7月3日(即民國17年
7月3日)死亡,無配偶且無子嗣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游源淵之 除戶謄本 、日據時期戶籍簿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游福來、方游金鳳、蔡游金美、游金月、游彬賢、游淑慧、游璦禎、游金皮、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游葉桂妹、許東美、游筑云、游馥榕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被繼承人游源淵游源淵於27年5月8日死亡時,原應由長男游春紅、次男游春獅、三男游春木等三人平均繼承,惟其三男游金木於繼承開始前即17年7月3日死亡,無配偶且無子嗣,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為長男游春紅、次男游春獅等2人,每人之應繼分各為1/2。
(三)繼承人游春紅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⒈繼承人游春紅之繼承人:
⑴繼承人游春紅於昭和17年11月26日死亡(即民國31年11
月26日),其有子女即長男游色道、三男游昌標、四男游昌義。次男游色榜則於游春紅死亡前被收養,養女 游氏萍 早於游春紅亡故且無子嗣。其另有長女游氏桃、次女游氏屘、三女游氏寶蓮、四女游氏罔、五女游秀琴、媳婦仔游范氏足、養女游氏玉英及養女游氏英等8人等情,除經原告 陳明 在卷外,並有原告提出之日據時期戶籍簿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
⑵按日據時期關於台灣人民親屬繼承事件,不適用日本民
法之規定,而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此觀諸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自明。再按依日據時期當時台灣之習慣,關於財產繼承,分為戶主因喪失戶主身分而開始之家產繼承,及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關於家產繼承,其法定繼承人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女子無繼承權;但如經親屬協議選定,亦得繼承家產。關於私產繼承,其法定順位為: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配偶。㈢直系尊親屬。㈣戶主。得繼承私產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以男子為限,除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著有判決外,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點亦可資參照。繼承人游春紅係於日據時期之民國31年11月26日死亡,其子女中之女子部分,依日據時期法令之規定既皆無繼承權,從而,繼承人游春紅之繼承人僅為子女即長男游色道、三男游昌標、四男游昌義等3人,每人應繼分各為1/6。
⒉繼承人游色道之再轉繼承人:
游春紅之長男游色道於77年1月14日死亡,其配偶游氏双、游邱秀錦亦已分別於35年8月10日、76年11月10日死亡,而游色道有四名子女即長男游盛芳、次男游文憲、長女朱游于、養女陳游素蘭,惟長男游盛芳早於72年7月15日死亡,其有四名子女即長男游銘河、次男游銘煒、長女游卉溱、次女游秀庭等情,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色道之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盛芳、次男游文憲、長女朱游于、養女陳游素蘭等4人再轉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24。因長男游盛芳早於72年7月15日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男游銘河、次男游銘煒、長女游卉溱、次女游秀庭等4人代位繼承游盛芳之應繼分,每人應繼分各為1/96。
⒊繼承人游昌標之再轉繼承人:
游春紅之三男游昌標於93年2月6日死亡,其配偶游英於85年1月29日業已死亡,而其另有子女即長男游福源、次男游福來、長女方游金鳳、次女蔡游金美、三女游金月等
5人,此亦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昌標之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福源、次男游福來、長女方游金鳳、次女蔡游金美、三女游金月等5人再轉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30。
⒋繼承人游昌義之再轉繼承人:
游春紅之四男游昌義於89年4月7日死亡,嗣其配偶游蔡瓊珠於92年3月31日死亡,而游昌義有四名子女即長男游彬賢、次男游榮堂、長女游淑慧、次女游璦禎等4人。嗣游榮堂於105年11月4日死亡,其有三名子女即長女游筑云、次女游馥榕及配偶許東美等3人,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昌義之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彬賢、次男游榮堂、長女游淑慧、次女游璦禎等4人再轉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24。因游榮堂於105年11月4日死亡,由其子女即長女游筑云、次女游馥榕及配偶許東美等3人再轉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72。
(四)繼承人游春獅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⒈繼承人游春獅之繼承人:
繼承人游春獅於38年8月4日死亡,其有配偶游李好及四名子女即長男游色欽、三男游昌桐、四男游昌錟、養女游葉桂妹,而游春獅之次男游昌霖、媳婦仔游吳氏煖、媳婦仔游劉氏泡均早於游春獅亡故且無子嗣,長女游氏鳳、次女游氏珠、三女游氏月雲、四女游氏滿、養女游氏燕於游春獅死亡前被收養等情,業經原告陳明在卷外,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登記簿、日據時期戶籍簿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且游葉桂妹與游春獅間之收養關係確實存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親字第36號判決確定在案,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事件判決列印本1件在卷足佐,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春獅之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色欽、三男游昌桐、四男游昌錟、養女游葉桂妹及其配偶游李好等5人再轉繼承。因修正前民法規定養子女之應繼分為親生子女之1/2,養女游葉桂妹之應繼分為1/18,游色欽、游昌桐、游昌錟、游李好應繼分各為2/18。
⒉繼承人游昌錟之再轉繼承人:
四男游昌錟於52年12月10日死亡,其無配偶且無子嗣,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昌錟之應繼分由其母游李好再轉繼承,其應繼分為2/9。
⒊繼承人游昌桐之再轉繼承人:
三男游昌桐於56年2月5日死亡,其有長男游金皮、次男游金塗、長女游金玉、次女游金蘭、三女游阿素、四女梁珮怡及配偶游王恬等七名繼承人,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昌桐之應繼分由其子女即長男游金皮、次男游金塗、長女游金玉、次女游金蘭、三女游阿素、四女梁珮怡及配偶游王恬等7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63。
⒋繼承人游 李好之 再轉繼承人:
游李好於66年12月5日死亡,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李好之應繼分除由長男游色欽、養女游葉桂妹等2人繼承外,因三男游昌桐早於56年2月5日死亡,故由其子女即長男游金皮、次男游金塗、長女游金玉、次女游金蘭、三女游阿素、四女梁珮怡等6人代位繼承。因修正前民法規定養子女之應繼分為親生子女之1/2,游葉桂妹之應繼分為2/45,游色欽應繼分為4/45,游金皮、游金塗、游金玉、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之應繼分各為2/135。連同前述游春獅部分,游葉桂妹之應繼分為1/10,游色欽應繼分為1/5,游金皮、游金塗、游金玉、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之應繼分各為29/945。
⒌繼承人游色欽之再轉繼承人:
長男游色欽於72年12月18日死亡,嗣其配偶游變於101年
8月7日死亡,游色欽有六名子女即三男游金火、四男游金生、五男游金龍、長女翁游秋菊、次女游金寶、三女游錦彩繼承,而次男游啟發、六男游國清則於游色欽死亡前被收養,長男 游盛吉 早於游色欽亡故且無子嗣等情,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色欽之應繼分應由子女即三男游金火、四男游金生、五男游金龍、長女翁游秋菊、次女游金寶、三女游錦彩等6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1/30。
⒍繼承人游金玉之再轉繼承人:
游金玉於102年4月30日死亡,其有五名子女即長男張秀豐、次男張俊民、長女張淑真,次女張淑慧、三女張淑盈,此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復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從而,繼承人游金玉之應繼分應由子女即長男張秀豐、次男張俊民、長女張淑真,次女張淑慧、三女張淑盈等5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29/4725。
二、關於被繼承人游源淵之遺產範圍乙節: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游源淵於27年5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等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為到場之被告游福源等16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綜上,本件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即兩造得分割之遺產即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三、關於原告得否請求分割遺產乙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一所示土地為被繼承人游源淵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游源淵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系爭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彼等就上開遺產不能協議分割,只得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訴請將遺產分割,於法當屬有據。
四、關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乙節: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唯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
8號判決可供參照。準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應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另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件原告請求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就系爭遺產分割如附表所示之比例之分別共有,其每人之應繼分比例為如附表二所示,此已敘述於上。此一分別共有關係之分割方法既為被告游福源、游福來、方游金鳳、蔡游金美、游金月、游彬賢、游淑慧、游璦禎、游金皮、游金蘭、游阿素、梁珮怡、游葉桂妹、許東美、游筑云、游馥榕所同意,本院基於當事人意見之尊重,並斟酌原告之聲明,系爭共有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應認此一分割方法核屬中允,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所為請求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分割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方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系爭遺產既係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始經原告起訴請求本院裁判分割,則兩造顯均因本件遺產分割訴訟而均蒙其利,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認為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育全附表一:被繼承人游源淵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分割方法│├───┼──────────────┼─────┼────┤│一│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分之3││││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二│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分之3││││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三│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分之3││││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四│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分之3││││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五│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分之3││││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六│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七│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八│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九│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一│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二│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三│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四│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五│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六│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十七│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十八│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十九│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二十│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二十一│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二十二│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二十三│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二十四│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二十五│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二十六│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二十七│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二十八│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二十九│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三十│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三十一│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三十二│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三十三│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三十四│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三十五│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三十六│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三十七│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三十八│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三十九│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四十│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四十一│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四十二│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15120分之││││0000-0000地號土地│780│分別共有│├───┼──────────────┼─────┼────┤│四十三│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8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四十四│新北市○○區○○段大竹圍小段│72分之6││││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一│游銘河│96分之1│├───┼────────────────┼──────┤│二│游銘煒│96分之1│├───┼────────────────┼──────┤│三│游卉溱│96分之1│├───┼────────────────┼──────┤│四│游秀庭│96分之1│├───┼────────────────┼──────┤│五│游文憲│24分之1│├───┼────────────────┼──────┤│六│朱游于│24分之1│├───┼────────────────┼──────┤│七│陳游素蘭│24分之1│├───┼────────────────┼──────┤│八│游福源│30分之1│├───┼────────────────┼──────┤│九│游福來│30分之1│├───┼────────────────┼──────┤│十│方游金鳳│30分之1│├───┼────────────────┼──────┤│十一│蔡游金美│30分之1│├───┼────────────────┼──────┤│十二│游金月│30分之1│├───┼────────────────┼──────┤│十三│游彬賢│24分之1│├───┼────────────────┼──────┤│十四│許東美│72分之1│├───┼────────────────┼──────┤│十五│游筑云│72分之1│├───┼────────────────┼──────┤│十六│游馥榕│72分之1│├───┼────────────────┼──────┤│十七│游淑慧│24分之1│├───┼────────────────┼──────┤│十八│游璦禎│24分之1│├───┼────────────────┼──────┤│十九│游金火│30分之1│├───┼────────────────┼──────┤│二十│游金生│30分之1│├───┼────────────────┼──────┤│二十一│游金龍│30分之1│├───┼────────────────┼──────┤│二十二│翁游秋菊│30分之1│├───┼────────────────┼──────┤│二十三│游金寶│30分之1│├───┼────────────────┼──────┤│二十四│游錦彩│30分之1│├───┼────────────────┼──────┤│二十五│游王恬│63分之1│├───┼────────────────┼──────┤│二十六│游金皮│945分之29│├───┼────────────────┼──────┤│二十七│游金塗│945分之29│├───┼────────────────┼──────┤│二十八│張秀豐│4725分之29│├───┼────────────────┼──────┤│二十九│張俊民│4725分之29│├───┼────────────────┼──────┤│三十│張淑真│4725分之29│├───┼────────────────┼──────┤│三十一│張淑慧│4725分之29│├───┼────────────────┼──────┤│三十二│張淑盈│4725分之29│├───┼────────────────┼──────┤│三十三│游金蘭│945分之29│├───┼────────────────┼──────┤│三十四│游阿素│945分之29│├───┼────────────────┼──────┤│三十五│梁珮怡│945分之29│├───┼────────────────┼──────┤│三十六│游葉桂妹│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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