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隋也 被告 陳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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