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7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炳雄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炳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炳雄(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7月5日執行羈押,至110年10月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乃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