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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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簡素鳳 被告 王朝輝
王坤連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被告 吳文翔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追加被告 謝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各款、第2項之情形外,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王朝輝、王坤連、吳文翔、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萬0,122元,並自遞狀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之起訴狀於104年9月24日送達全部被告後,原告遲至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始於105年8月15日追加謝美蓮為被告,惟原告為訴之追加均未得被告同意,並有礙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追加之訴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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