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42號聲請人 潘翊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夏瑞謙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人潘翊翎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㈡聲請人潘翊翎於聲請狀末之簽章,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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