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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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6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617號原告 鄭清澤
蔡昀軒 被告 陳暐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799、9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張雅喻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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