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智傑
(現在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送達代收人 張景堯 律師選任辯護人同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智傑之送達代收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收受判決(視為送達於本人)後,上訴人雖於113年7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謝昀哲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