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湘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婉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婉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