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陳禹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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