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54號
上 訴 人 江貞寬
被上訴 人 游宗憲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上訴 人 簡正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宗憲、簡正得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16500
×11+16500×2×11+60000=604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