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1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庚○○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己○○
一、債務人庚○○、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育文 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丁○○○、戊○○、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富平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